客戶很常問到的問題:
- 未出售受損車輛,是否就沒有交易價值減損?
- 鑑定的費用如果對方或保險公司不理賠,這樣合理嗎?
- 理賠金額高達63.5萬,真的有可能判賠嗎?
- 鑑價師是雜誌社,保險公司如果不認可,怎麼辦?
這次的雲林地方法院判例,正好可以解答上述疑問,同時證明了鑑價師雜誌社的專業性以及在法律程序中的高效力。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328號
案件背景
- 事故發生:
- 時間:民國113年4月24日14時57分。
- 地點:國道一號高速公路雲林縣斗南段。
- 被告駕駛大貨車未注意車前狀況,因煞車不及而打滑,侵入內側車道,撞擊原告車輛,造成車輛損壞。
- 原告請求:
- 賠償車輛價值減損金額635,000元。
- 賠償因車輛鑑定所支出的費用25,000元。
- 賠償利息(從起訴次日起,按年利率5%計算)。
-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- 被告抗辯:
- 承認事故發生,但認為原告並未出售受損車輛,因此無交易價值減損。
法院判決重點
- 未出售車輛仍可主張交易價值減損:
- 法院明確指出,車輛的交易價值減損不以實際出售為前提,而是在事故發生時即構成減損。被告關於“未出售車輛即無減損”的抗辯,法院不予採信。
- 鑑定費用可列為必要損害:
- 法院認定,原告支出的鑑定費用(25,000元)為證明損害的必要支出,屬於因被告侵權行為引起的合理費用,應由被告賠償。
- 高額賠償判決具正當性:
- 法院依據鑑價師雜誌社的專業鑑定報告,確認車輛因事故造成的交易價值減損金額為635,000元,並認為該報告可信、專業,合理支持高額賠償請求。
- 鑑價師雜誌社的專業性獲得法院認可:
- 鑑價師雜誌社成立於87年,採用市場交易實錄提供二手車價值評估,並由領有「台灣動產鑑價發展協會事故折損鑑價師證書」的專業委員執行鑑定,法院認為該鑑定報告可信,並未因其「雜誌社」身份而降低專業性。
判決結果
- 被告需賠償原告共660,000元(635,000元車輛價值減損 + 25,000元鑑定費用)。
- 被告需支付上述金額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%計算的利息。
-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結論與意義
這次的判例清楚證明了:
- 未出售車輛並不影響交易價值減損的賠償權利。
- 鑑定費用屬於合理且必要的損害賠償範疇。
- 高額賠償判決具有充分依據。
- 鑑價師雜誌社的專業性與法律程序中的高效力,在法庭上得到了充分肯定。
如果您在處理車輛損害賠償或鑑價問題時遇到類似疑問,這份案例是有力的參考依據!